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 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督促和警示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履行食品安 全主体责任,根据省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行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食药监规〔201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推行食品生产企业“黑名 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黑名单”制度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目的意义: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是指县级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通过将当地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生产企业,
通过采集、核查、告知、确认、公布程序,列入食品生产失信企 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的制度。目的意义在于惩戒严重失 信食品生产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众健康。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 标准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食品企业主体的诚信管理,建立行政监督 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监管保障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 围,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手段。
基本原则: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 确、失信必惩、依法监管的原则。
二、纳入“黑名单”制度管理的情形 结合当前食品生产监管形势及全县实际,初步确定以下九种 情形纳入“黑名单”制度管理:
(一) 一个年度内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三次以上(含三次),整改完毕后,在后续的检查中仍然存在同类问题的;
(二) 一个年度内产品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国家、省级监督抽查或者市、县、区级评价性抽样检验不合格,且涉及安全 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的;
(三) 使用不合格原料(如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 兽、水产动物肉类)加工生产食品或生产变质、掺假、掺杂伪劣 食品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死亡的;
(四) 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编号 及故意涂改生产日期等生产食品的;
(五) 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 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以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 剂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拒不接受检查,抗拒执法或变相抗拒执法的;
(七) 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的,或是在 申请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 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
(八) 因存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 具有主观故意,违法生产食品,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 全事件,或者情节的恶劣、危害严重等情形存在依法或者需要列 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的。
三、实施的程序、时限要求
(一) 信息采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其基层派出机构负责对符合《指导意见》规定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单位)的“黑名单”信息的收集工作,并记录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生产许可证号、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违法事实和所受的行政 处罚等信息。
(二) 信息核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组成“黑名单” 信息审核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对黑名单信息进行初步核查。经核查后,发现存在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准确等情形的,不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建议名单;需要纠正的,应当要求启动执法监督程序或依法予以纠正。
(三) 信息告知。对经初步核查拟列入“黑名单”建议名单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其下达《食品生产企业拟列入“黑名单”告知书》,告知企业拟将其列入“黑名单” 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企业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企业要求陈述 和申辩的,应当在企业提出请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听取其 陈述和申辩。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四) 审核确认。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指导意见》 对拟列入“黑名单”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决定是否合法有效;当事人提出的申辩和陈述是否成立;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暂停发布“黑名单”。
(五) 批准公布。对经审核批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县 级市场监管部门填写《拟列入“黑名单”食品生产企业认定审核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通过县级及以上相关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对外公布。
(六) 信息删除。对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在正 式对外公布之日起满一年时,可以向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 撤销申请并说明理由,提交《列入“黑名单”食品生产企业撤销 审核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企业的书面申请 后,应当组织对其进行检查。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严重食品违法情形的,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通过原公告媒体对外公布。
(七)上报备案。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拟列 入“黑名单”食品生产企业认定审核表》、《列入“黑名单”食品 生产企业撤销审核表》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市局备案。市局汇总后上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具体实施要求
(一)科学组织,落实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建设,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并结合各地实际, 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各单位在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 制度建设工作中,要加强内部协作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社会舆论等综合惩治措施,对其依法公布、曝光或予以行政处罚;行为特别恶劣的,要坚决纳入“黑名单”并追究 失信者的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其基层派出机构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现闭环监管。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消费者宣传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的目的意义、要求及预期成效;同时要将“黑名单”制度实施的具体要求、程序告知辖区内每家食品生产企业,对发生相关违规行为、符合纳入“黑名单”制度情形的,要及时汇总发布;要注意 充分发挥相关投诉举报热线的作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积极举报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着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维护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着力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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