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政务信用公示专栏

睢宁县税收失信行为联动惩戒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7-20 11:03:00|来源:徐州市睢宁地...|专栏:重点领域

分享到

睢宁县税收失信行为联动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推动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切实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税收失信行为惩戒的原则:

(一)倡导诚信纳税、引导纳税遵从

(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

(三)公平、公开、公正

(四)部门联动、社会协同

第三条 为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税收失信行为联动惩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税收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失信行为惩戒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睢宁行政区域范围内税务机关管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在履行税收义务过程中失信行为记录、归集、认定、惩戒的管理及异议处理。

其中,“相关责任人”是指有失信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税务代理从业人员,或有失信行为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 税收失信行为的评价及认定标准


第五条 对税收失信行为的评价,按其性质和情节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标准,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具体标准如下:

(一)如下情形应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1、欠税金额不足5万元,且连续三个月未缴纳的;

2、在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约谈、自查补税等各个环节,当事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财务人员等基础信息不实或不详细的;

3、不申报或逾期申报行为一年内超过一次不满三次的;

4、发生股权转让后,未及时申报应纳税款的;

5、在申报期内申报税款,而未及时将税款存入纳税专户,导致税务机关未能成功扣款,经税务机关催缴后逾期仍未缴纳,金额未达1万元的;

6、取得应税收入且未达起征点或免征额,但未据实申报或仅作零申报的;

7、在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两处以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缴少缴税款,数额未满1万元的;

8、在一个年度内,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均为零的(有法定减免情形的除外);

9、瞒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造成不缴少缴税款,数额未满1万元的;

10、自然人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办理产权证件时,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个人有关信息的;

11、采取避而不见、故意失约等手段,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约谈、税收征管、税务检查等工作的;

12、不提供房屋租赁协议,给税务机关清理房屋租赁业税收工作带来难度、造成障碍的;

13、提供虚假的房屋租赁协议,减少计税依据,造成房屋租赁业税收损失,数额未满1万元的;

14、苏政办发[2016]33号文件列举的其他一般税收失信行为。

(二)如下情形应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

1、欠税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未满50万元的,且连续三个月未缴纳的;

2、在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约谈、自查补税等各个环节,当事人蓄意提供虚假的联系方式、财务人员、注册地址等信息,给税务人员的日常管理、税收风险应对等工作造成人为障碍的;

3、在国税机关办理过“非正常户解除”业务,其状态变为“正常户”之后,未及时到地税机关办理非正常户解除业务的;

4、在国税已办理注销手续,但拒绝(或不配合)办理地税机关注销手续的;

5、不申报或逾期申报行为一年内达三次以上,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但仍未申报的;

6、在办理股权转让税收事项过程中,故意隐瞒、伪造、变造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造成税收损失未达5万元的;

7、在申报期内申报税款,而未及时将税款存入纳税专户,导致税务机关未能成功扣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8、取得应税收入已达起征点或免征额,但通过变通、恶意筹划等手段,规避起征点或免征额意欲少缴不缴税款,数额未达1万元的;

9、在国税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而在地税仅作零申报,造成不缴少缴税款数额未达1万元的;

10、在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两处以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缴少缴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未满5万元的;

11、瞒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造成不缴少缴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未满5万元的;

12、在本地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但在异地有税务登记的;

13、提供虚假的房屋租赁协议,减少计税依据,造成房屋租赁业税收损失,数额在1万元以上未满5万元的;

14、苏政办发[2016]33号文件列举的其他较重税收失信行为。

(三)如下情形应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1、欠税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个月未缴纳的

2、在办理股权转让税收事项过程中,故意隐瞒、伪造、变造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造成税收损失5万元以上的;

3、在申报期内申报税款,而未及时将税款存入纳税专户,导致税务机关未能成功扣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4、取得应税收入已达起征点或免征额,但通过变通、恶意筹划等手段,规避起征点或免征额意欲少缴不缴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5、在国税发生了增值税、消费税等有税申报情形,而在地税仅作零申报,造成不缴少缴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6、在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两处以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缴少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7、瞒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造成不缴少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8、提供虚假的房屋租赁协议,减少计税依据,造成房屋租赁业税收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9、苏政办发[2016]33号文件列举的其他严重税收失信行为。

第六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当事人发生上述列举的税收一般失信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升级为税收较重失信行为:

1、累计超过三次的;

2、因失信被扣30~40分且涉及税款在10万以上不足50万元的。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当事人发生上述列举的税收较重失信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升级为税收严重失信行为:

1、累计超过五次的;

2、因失信被扣50分以上,且涉及税款50万元以上的。


第三章 税收失信行为的信息采集与推送


第七条 充分依托睢宁县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多方获取纳税人的税收失信信息,同时,将日常管理中掌握的纳税人的各类税收失信行为信息及时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做到信息共享。

(一)纳税服务局、管理分局、中等风险应对分局、稽查局按月向领导小组报送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纳税人涉税失信行为信息;

(二)二分局根据办理的举报案件结果,适时向领导小组提供纳税人失信行为信息;

(三)舆情管理部门根据在媒体、网络等渠道发现的涉税失信行为,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提供纳税人失信信息;

(四)各职能科室根据日常办理的退税、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事项中发现的纳税人税收失信行为,应在当月向领导小组推送;

(五)征管与科技管理科应按月归总从各种渠道获取的纳税人失信行为信息,同时立足于本科室的业务,及时过滤出全县纳税人失信行为信息,二者汇总,形成内部失信行为信息库。

第八条 第四条所指各单位在向领导小组报送、推送、传递税收失信行为信息之前,应向纳税人履行告知义务,保障纳税人知情权。

第九条 与房产、土地、银行、保险、商会、行业协会、市监、财政、国税等部门建立长效联动合作机制,签订合作协议,定期获取外部涉税失信信息,及时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

征收与科技管理科按月归集从上述各外部门获取的纳税人失信行为信息,形成外部失信行为信息库。

第十条 征收与科技管理科对内、外部失信行为信息库中的涉税失信信息,每季组织一次集体审核,确保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公正性、真实性。

第十一条 征收与科技管理科每季将经过审核的税收失信行为信息,形成书面报告,上报领导小组,经局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未经局长签字确认,推送无效。

第十二条 征收与科技管理科在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传递税收失信行为信息时,应履行资料交接手续。


第四章 对税收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


第十三条 组织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诚信纳税承诺书》,并列入纳税人诚信档案。签订承诺书可在办理税务登记、上门申报、税务约谈、税收核查、税务检查等环节或场所进行,亦可开通网络渠道实现网签。

第十四条 加强与县信用办协调与沟通,共同研究完善联合惩戒制度的新思路并付诸实践。通过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拉动社会各个层面对失信和守信的态度反差,使失信者不能进入市场经济主流,加大失信企业的经营成本。

第十五条 对税收严重失信行为,除通过本局公告栏予以公示外,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公告栏、LED屏等媒介进行曝光。

第十六条 对存在各类税收失信行为的纳税人,采取重点稽查、全面评估、深入调查等形式,加大日常监控力度。

第十七条 对有税收各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通过县信用办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住建、金融、财政等部门反馈信息,使其在办理行政许可、融资、项目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等诸多方面受到严格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第十八条 对有税收各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通过县信用办及时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向交通、旅游、房产、土地、公安等部门披露失信信息,使失信纳税人在出行、旅游、购买不动产、入住高档酒店和高消费行为等方面受到市场性约束。


第五章 税收失信行为惩戒配套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税收失信行为信息采集工作制度,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息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

第二十条 建立税收失信行为异议处理制度,保障异议事项的申请、受理、核查、反馈等各环节得以顺利进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建立税收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制度,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标准、修复的程序、法律救济等事项,促进纳税人自觉守信。

第二十二条 建立税收失信行为事项告知制度,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各项知情权。

第二十三条 建立税收失信行为信息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明确内外部使用信息的各项要求,明确责任追究事项。

第二十四条 建立诚信纳税承诺制度,督促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第二十五条 建立岗位职责、考核及追究制度,保障流程顺畅流转。

第二十六条 建立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以及“灰名单”预警制度。并建立数学模型,使这三类名单相互转化,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税收失信行为信息公示制度,推动政务信息公开,推动“信用睢宁”建设。

第二十八条 建立对税收失信行为的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严重税收失信行为,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为促进税收失信行为惩戒工作的开展,采取一系列褒扬和激励措施,使失信者感受到守信者的“期望收益”,引导其向税收守信行为过渡:

(一)多渠道选树税收守信典型,用“身边的守信典型”引导全社会诚信纳税;

(二)对税收守信较好的纳税人,开通办税服务“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在对其进行税收检查时尽量采取“抽样检查”的方式;

(三)对税收守信者,在办理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纳税人,加大扶持力度,并在创业、就业、教育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一年内”是指在一个自然的公历年度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81日起实施。



O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1、岗位职责、考核及追究制度

2、税收失信行为信息采集工作制度

3、税收失信行为异议处理制度

4、纳税信用修复制度

5、税收失信行为告知制度

6、诚信纳税承诺制度

7、税收失信行为保密制度

8、纳税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9、税收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


文章搜索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