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县违法违规“小化工”专项整治的社会监督,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法违规“小化工”的积极性,根据省、市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实行违法违规“小化工”举报奖励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睢宁县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列入举报奖励范围:
(一)2017年以来,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行动中漏查漏报的化工生产企业;
(二)非化工企业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违法违规进行化工生产经营的企业;
(三)以挂靠、租赁和“厂中厂”等方式,违法违规进行化工生产、储存和经营的单位;
(四)利用关停、废弃、闲置厂房或居民出租庭院违法违规进行化工生产、储存、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五)利用烂尾工程、废弃养殖场、偏僻场所违法违规进行化工生产、储存、经营的小作坊、黑窝点;
(六)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无效,非法违法进行化工生产、储存、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七)明关暗开、明停暗产或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的化工生产经营企业。
二、奖励标准
对举报违法违规“小化工”线索经县应急管理局查证属实的,根据违法违规“小化工”的危害严重性,给予第一举报人500—2000元/次不等的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奖励从举报之日起一个月内兑现,举报人凭有效证件到县应急管理局办理兑现手续,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提供有关违法证据。
三、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516-67070707
举报邮箱:ajj67070707@126.com
四、有效期限
本举报奖励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到2020年8月底截止。